《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日前從河南省漯河市財政局了解到,該局近期印發《漯河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通過規范與優化采購流程、保障供應商合法權利、優化監管服務等舉措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據漯河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科相關負責人介紹,漯河市財政局去年年底就印發了《漯河市財政局關于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次印發的《通知》是結合漯河市營商環境評價結果,針對政府采購指標評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優化和提升政府采購領域營商環境采取的進一步措施。
明晰十項流程 確保采購規范
“在規范與優化采購流程方面,要求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編好政府采購預算、加強采購需求管理、科學編制采購文件、及時發布信息公告、依法簽定采購合同、強化合同備案管理、把好履約驗收關、加快支付采購資金、取消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漯河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科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明確,在落實主體責任方面,采購人應重點加強對采購需求、政策落實、信息公開、履約驗收、資金支付、結果評價等方面的管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做好流程控制,圍繞委托代理、編制采購文件和擬訂合同文本、執行采購程序、代理采購績效等政府采購活動的重點內容和環節方面加強管理。
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通知》規定,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以及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標準等科學合理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做到應編盡編、編實編準,并嚴格落實向中小企業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總額 30%以上采購份額的政策要求。
在采購需求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采購人應當加強市場調研,充分了解市場情況,科學制定采購需求。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采購需求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應當量化,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對采購需求進行論證。在采購文件編制方面,應當完整反映采購需求的有關內容,落實政府采購支持節能、環保、中小企業發展、監獄企業發展,促進殘疾人就業等政府采購政策,等等。
《通知》還要求,全面取消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加快資金支付進度,緩解供應商資金壓力。2020年1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資金支付過程中,對于政府采購合同約定支付時限的,采購人必須按時支付。沒有約定時限的,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1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鼓勵采購人壓縮履約驗收時限,提前支付合同資金,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通知》還明確了各項時間節點。如,采購人應在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照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合同文本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后必須在 2 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向市財政部門備案,且在漯河市政府采購網上公告;采購人在驗收結束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在漯河市政府采購網發布驗收結果公告;全面落實預付款制度,采購人應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合同金額 10%-30%的預付款,等等。
十“不得”六“避免” 保障供應商合法權利
為了更好地保障供應商的權利,《通知》在采購文件編制、合同履行、質疑答復等環節設定了十個“不得”、六項“避免”。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合理編制采購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重點避免出現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六項行為。同時,不得通過設置資格查驗、原件核驗、登記備案等沒有法律依據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潛在供應商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采購文件。在組織現場考察或者答疑過程中,不得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為保障供應商正當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權利,《通知》要求,采購人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除法定事由外,采購人不得拒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采購人不得強迫中標、成交供應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在組織履約驗收時,不得在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約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驗收條件。
為保障供應商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通知》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共同作出答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事項,應當逐項認真核查,履行必要的查證職責;答復內容應當實質回應、明確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得回避被質疑事項而無實質的回應。質疑事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采購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暫停簽訂采購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實保障供應商合法權益。
持續開展清理工作 “違法必查”確保一視同仁
《通知》要求,持續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存在的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予以及時廢止或糾正,做到對投標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不得有歧視性待遇和差別待遇,營造公平競爭的采購環境。對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同時,充分利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信用中國網站,加強政府采購活動中信用記錄的查詢及使用,對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等不良行為的,不得確定為中標(成交)供應商等。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相關單位按照“誰采購、 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好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責任。市財政部門將把貫徹落實情況納入政府采購監督考核范圍,對拒不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嚴重侵害供應商合法權益的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后,將有關情況報送至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集中通報。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http://www.ccgp.gov.cn/zxdt/202003/t20200313_139995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