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吳莊村村東千禧家園小區南墻外*.***畝信號基站用地出租
發布時間:****-**-** **:**信息來源:
全市統*項目編號
********************
| 項目編碼: | ****-**/**-****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吳莊村村東千禧家園小區南墻外*.***畝信號基站用地出租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吳莊村村東千禧家園小區南墻外 |
| 土地用途: | 草地 |
| 地塊-*: |
| 地塊名稱: | | 地塊編號: | |
| 東至: | 吳莊村土地 | 南至: | 吳莊村土地 |
| 西至: | 吳莊村土地 | 北至: | 千禧家園小區南墻外 |
| 擬出讓面積(畝):(以實際測量為準) | *.*** | 是否包含基本農田: | 否 |
| 基本農田面積(畝): | | 地上物情況: | 無 |
| 權屬類型: | | 所有權人: | 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吳莊村經濟合作社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 承包方: | | 承包經營權證編號: |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終止日): |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 他項權利內容: |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先權: | |
|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 擬出讓期限(年): | **年 | 出讓用途: | 建設通信基站 |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是否屬再次出讓: | 否 |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讓方式: | |
| 原出讓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讓期限(終止日): | |
| 其他農戶是否放棄行使優先權: | |
|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 截止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掛牌總金額(元): | ******.*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及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
| 首次項目信息發布公告期: | **個工作日 |
| 信息發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 延牌次數: | |
| 交納金額(元): | *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
| 交納方式: | | 處置方法: | |
| 處置方法說明: | | 其他: | |
| 公告價格(元): |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 租金標準為每年*****元,每*年遞增*%,合同期內總租金不低于******.*元。 *. 租金*次性支付,上付款,具體支付時間以合同簽訂為準。 *. 合同價款場外結算。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 受讓方須為注冊地在北京市的企業,且注冊資本不少于****萬元,注冊成立時間不少于*年; *. 經營范圍須包含經營電信業務。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 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畝(*平方米)。 *. 該標的項目租賃用途:建設通信基站。 *. 該項目租賃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 占地*至:東至 吳莊村土地 ;南至 吳莊村土地 ;西至 吳莊村土地 ;北至 千禧家園小區南墻外,地利用現狀為其他草地,土地規劃為限制建設區。 *. 出讓標的用于通信基站信號塔,作為保障民生設施使用。 *. 相關材料中已明確本項目起租日期為****年*月*日,該項目通過北京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交易選擇受讓方。如果通過公開交易后,原使用方確定為受讓方,由原使用方交納自****年*月*日至本項目合同簽訂日的租金;如原使用方未能成為受讓方,由我村集體向原使用方收取****年*月*日至本項目合同簽訂日租金。若非原使用方成功受讓,由村集體**日內負責清退現有使用方并保證項目地塊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村集體全部承擔。 *. 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質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資產,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資產進行融資。 *. 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進行拆遷騰退,受讓方須積極配合拆除工作,設備遷移費用由受讓方承擔,遷移工作須按照出讓方要求時間內完成。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條款,受讓方不享受補償。 *. 受讓方不得在租賃物*至范圍內搭建任何違法建設。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現有建筑物。 **. 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 受讓方應符合有關基站建設和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受讓方需保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如因審批手續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讓方需承擔相關責任。 (*) 合同到期后,受讓方應當將場地恢復原狀,并在租期到期后 ** 天內向出讓方交還場地,出讓方進行必要的現場協調和監督,達到屬地政府部門的安全、環保規定。 |
全市統*項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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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編碼: | ****-**/**-****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吳莊村村東千禧家園小區南墻外*.***畝信號基站用地出租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吳莊村村東千禧家園小區南墻外 |
| 土地用途: | 草地 |
| 地塊-*: |
| 地塊名稱: | | 地塊編號: | |
| 東至: | 吳莊村土地 | 南至: | 吳莊村土地 |
| 西至: | 吳莊村土地 | 北至: | 千禧家園小區南墻外 |
| 擬出讓面積(畝):(以實際測量為準) | *.*** | 是否包含基本農田: | 否 |
| 基本農田面積(畝): | | 地上物情況: | 無 |
| 權屬類型: | | 所有權人: | 北京市房山區閻村鎮吳莊村經濟合作社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 承包方: | | 承包經營權證編號: |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終止日): |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 他項權利內容: |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先權: | |
|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 擬出讓期限(年): | **年 | 出讓用途: | 建設通信基站 |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是否屬再次出讓: | 否 |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讓方式: | |
| 原出讓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讓期限(終止日): | |
| 其他農戶是否放棄行使優先權: | |
|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 截止日期(公共資源平臺): | ****-**-** | 掛牌總金額(元): | ******.*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網站及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 |
| 首次項目信息發布公告期: | **個工作日 |
| 信息發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
| 延牌次數: | |
| 交納金額(元): | *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
| 交納方式: | | 處置方法: | |
| 處置方法說明: | | 其他: | |
| 公告價格(元): |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 租金標準為每年*****元,每*年遞增*%,合同期內總租金不低于******.*元。 *. 租金*次性支付,上付款,具體支付時間以合同簽訂為準。 *. 合同價款場外結算。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 受讓方須為注冊地在北京市的企業,且注冊資本不少于****萬元,注冊成立時間不少于*年; *. 經營范圍須包含經營電信業務。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 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畝(*平方米)。 *. 該標的項目租賃用途:建設通信基站。 *. 該項目租賃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 占地*至:東至 吳莊村土地 ;南至 吳莊村土地 ;西至 吳莊村土地 ;北至 千禧家園小區南墻外,地利用現狀為其他草地,土地規劃為限制建設區。 *. 出讓標的用于通信基站信號塔,作為保障民生設施使用。 *. 相關材料中已明確本項目起租日期為****年*月*日,該項目通過北京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交易選擇受讓方。如果通過公開交易后,原使用方確定為受讓方,由原使用方交納自****年*月*日至本項目合同簽訂日的租金;如原使用方未能成為受讓方,由我村集體向原使用方收取****年*月*日至本項目合同簽訂日租金。若非原使用方成功受讓,由村集體**日內負責清退現有使用方并保證項目地塊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村集體全部承擔。 *. 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質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資產,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資產進行融資。 *. 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進行拆遷騰退,受讓方須積極配合拆除工作,設備遷移費用由受讓方承擔,遷移工作須按照出讓方要求時間內完成。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條款,受讓方不享受補償。 *. 受讓方不得在租賃物*至范圍內搭建任何違法建設。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現有建筑物。 **. 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 受讓方應符合有關基站建設和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受讓方需保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如因審批手續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讓方需承擔相關責任。 (*) 合同到期后,受讓方應當將場地恢復原狀,并在租期到期后 ** 天內向出讓方交還場地,出讓方進行必要的現場協調和監督,達到屬地政府部門的安全、環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