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比招標網> 招標公告 > 沈丘縣城市管理局城區道路零星修補工程-公開招標公告
| 更新時間 | 2020-03-11 | 招標單位 | 我要查看 |
| 截止時間 | 我要查看 | 招標編號 | 我要查看 |
| 項目名稱 | 我要查看 | 代理機構 | 我要查看 |
| 關鍵信息 | 我要查看 | 招標文件 | 我要查看 |
每天更新 70000 條招標信息
涵蓋超過 1000000 家招標單位
| *、采購項目名稱:城區道路*星修補工程 | |||||||||||
| *、采購項目編號:****-**-** | |||||||||||
| *、項目預算金額:*******.**元 | |||||||||||
| 最高限價:*******.**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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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購需求(包括目標、標準、數量、規格、服務要求、驗收標準等) | |||||||||||
| *、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采購內容:詳見清單 *、質量標準:合 格 *、工 期:**日歷天 *、標段劃分:*個標段 *、采購方式:公開招標 | |||||||||||
| *、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 |||||||||||
| 無 | |||||||||||
| *、供應商資格要求: | |||||||||||
| *.供應商應符合《政府采購法》第***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并提供證明材料;(*)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號)和豫財購【****】**號的規定,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拒絕參與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上述記錄查詢時間為本公告發布之后至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查詢渠道為“信用中國”網站(***.***********.***.**)和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時要將相關網頁內容進行截圖以作證據留存,截圖內容要完整清晰】。*、供應商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級及以上資質,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市政專業*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以上資格并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且未擔任其他在施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 |||||||||||
| *、是否接受進口產品: 否 | |||||||||||
| *、獲取招標文件 | |||||||||||
| *.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北京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 |||||||||||
| *.地點:周口市川匯區交通路與工農路交叉口周口國貿*座 | |||||||||||
| *.方式:現場購買 | |||||||||||
| *.售價:***元 | |||||||||||
| *、投標截止時間及地點 | |||||||||||
| *.時間:****年**月**日**時**分(北京時間) | |||||||||||
| *.地點:詳見招標文件 | |||||||||||
| *、開標時間及地點 | |||||||||||
| *.時間:****年**月**日**時**分(北京時間) | |||||||||||
| *.地點:詳見招標文件 | |||||||||||
| **、發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標公告期限 | |||||||||||
| 本次招標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 招標公告期限為*個工作日****年**月**日至****年**月**日。 | |||||||||||
| **、聯系方式 | |||||||||||
| *. 采購人:沈丘縣城市管理局[聯系方式] | |||||||||||
| 地址:沈丘縣 | |||||||||||
| 聯系人:劉若云 | |||||||||||
| 聯系方式:****-******* | |||||||||||
| *.采購代理機構:河南恒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聯系方式] | |||||||||||
| 地址:周口市川匯區交通路與工農路交叉口周口國貿*座 | |||||||||||
| 聯系人:張劉云 | |||||||||||
| 聯系方式:*********** | |||||||||||
| *.監督人:沈丘縣財政局 | |||||||||||
| 聯系方式:****-******* | |||||||||||
| 發布人:李金瑋 | |||||||||||
| 發布時間:****年**月**日 | |||||||||||